根据法规要求,医疗器械的说明书、标签应当标示医疗器械生产日期及使用期限(或失效日期),即标示 “生产日期 + 使用期限” 或 “生产日期 + 失效日期”。
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虽然提到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包含或表明生产日期、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,但并未对使用期限作出明确的定义。
通常意义上的使用期限主要关注医疗器械产品安全,即在特定使用期限内的安全能够保证,从而确保人身的安全,至于性能则要求在产品技术要求范围内。
有效期: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虽未明确规定其具体界定方式,但一般是指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,医疗器械能够保持其预期性能和安全性的期限。
失效期:是使用期限的终止点,该时间节点之后,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将不能被保证,超过此期限后,医疗器械产品将可能不再具有预期的性能参数及功能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、使用过期、失效的医疗器械。
2019 年 5 月国家药监总局发布的《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》指出,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最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,应当同时考虑器械投入使用前的时间段、器械投入使用后的时间段。
对于医疗器械的失效期,通常是由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 / 注册人通过风险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期限来确定。如果超出这个期限,医疗器械可能会出现性能下降、安全风险增加等问题,从而不能再被使用。
根据《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》,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 / 注册人通过风险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期限,在该期限内产品能够维持其适用范围 。使用期限可以用时间段来表示,一般是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,也可以用使用次数来表示,还可以通过临床使用情况将次数换算为时间段,并应与产品的使用环境条件、使用频率等影响因素同时给出。